世界上大多数法系都可以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 虽然必须指出宗教和习俗制度的存在. 尽管对这种分类有一些批评, 由于两种系统之间的显著差异,这种划分仍然是有用的. 全球化程度的提高和混合法律体系的存在, 比如在魁北克或苏格兰发现的那些, 随着法律思想和法律原则在不同法系之间的共享,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的传统划分已经不像以前那样清晰了.
普通法
“After all that is the beauty of the common law; it is a maze not a motorway”
莫里斯诉C.W. 马丁 & [1965] [j].R. 725
虽然很难简洁地定义, 迪普洛克勋爵的这句话完美地概括了普通法. 它是一种以成文法立法为起点的法律体系.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立法被后来的判例法所补充和改变, 被称为先例, 这通常适用于非常具体的情况. 先例的这种动态因素使普通法能够很容易地适应和改变新的情况, 例如, 社会或技术的发展不需要立法者的干预,这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民法
民法是一种主要由罗马法发展而来的法律体系,民法体系最显著的特征是法典. 这些都是非常宽泛的文本,适用于许多情况,最著名的例子是1804年的拿破仑民法典.
然而,必须指出的是,尽管法典化是民法的一个关键特征, 它并非在所有大陆法系都普遍存在. 有人认为,这种编纂有助于使民法制度更容易为公众所接受.
司法机构的角色
在普通法体系中,法官是作为一个具有制定法律权力的实体而出现的. 尽管法官的角色在普通法体系中有很大的不同, 司法权力仍然是共同法律制度的一个突出特征.
在美国, 例如, 最高法院可以宣布立法无效,如果它被认为是违宪的. 然而在英国, 最高法院只能宣布立法与1998年《菠菜台子集合》不相容,这并不影响立法本身的有效性.
与普通法系相比, 法官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被削弱,更强调的是编纂的法律. 认为法官在大陆法系中是多余的先入之见是不正确的, 比如在法国, 的“法学” 最高法院 在随后的裁决中必须遵循吗.
诉诸司法
可以说,英国普通法不能被认为是一种无障碍的法律体系. 普通法根植于精英主义, 由于所使用的复杂的法律语言,外行通常很难理解立法和先例.
除此之外,甚至诉诸法律都非常困难. 在英国政府网站上,大量的立法仍有待更新. 获取判例法也很困难,因为政府本身不提供法律报告的出版. 尽管案件数据库是由慈善机构BAILII提供的, 与私营医疗机构相比,它明显处于劣势,公共医疗机构处于明显劣势.
相比之下,民法要容易得多. 法国政府网站提供了一个全面的代码数据库,这些代码以一种更容易理解的风格编写, 同时确保司法程序更加透明.
最佳法则?
任何国家的任何法律制度都不可能被认为是完美的, 总会有瑕疵和可以改进的地方. 通过二十世纪日益增长的全球化和法律思想的共享, 来自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正在合作,以努力实现最好的法律.
在英语的情况下 怀特诉琼斯案 ([1995]李建平.R. 691大陆法系国家的推理, 特别是德国, 是为了影响对职业过失的判决. 此外,国际组织的发展见证了公约的缔结, 例如《菠菜台子集合》(《1980年维也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哪些旨在消除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间的差异,以试图协调法律.
普通法的流动性和适应性是其最大的优势之一,但由于其复杂性,它往往难以理解. 相反,大陆法系的可及性强调法律对所有人开放, 有非常广泛适用的法律. 这两种体系都有其缺陷,可以从这两种体系中选择要素,以实现尽可能最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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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由ALARIS AVOCATS提供, 在法国(巴黎)讲英语的律师专门从事法国劳动法, 尤其是各种社会计划, 解雇程序及劳动合同条款.